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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當事人)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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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表下載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 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3.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需繳交鑑定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整(如由金融機構匯款請匯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並請加註當事人姓名、聯絡電話)。
4. 依身分別不同,請備妥下列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
(1)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本1份。
(2)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3)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
處理期限
1.一般申請(通案性):60日
2.網路申辦(非全程式):60日
承辦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電話:23658270轉814~817
傳真:23642794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1.網路繳款: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金流
2.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其它(只能用匯票)
備註欄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並經警察機關處理之行車事故案件。
2.申請人身分需為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3.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當事人申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4.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費方予無息退還:
(1)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件。
(2)誤繳、溢繳或重複申請繳交鑑定規費。
(3)未經警方現場處理成案或肇事跡證不足經議決不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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