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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非臨櫃申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問卷回復抽獎活動辦法

交通類  >  交通事件裁決  >   民眾(當事人)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線上申辦 新開視窗-書表範例與流程圖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 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3.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需繳交鑑定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整(如由金融機構匯款請匯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並請加註當事人姓名、聯絡電話)。
4. 依身分別不同,請備妥下列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
(1)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本1份。
(2)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3)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

*處理期限
1.一般申請(通案性):60日
2.網路申辦(非全程式):60日

*承辦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電話:23658270轉814~817
傳真:23642794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1.網路繳款: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金流
2.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其它(只能用匯票)

*備註欄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並經警察機關處理之行車事故案件。
2.申請人身分需為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3.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當事人申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4.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費方予無息退還:
(1)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件。
(2)誤繳、溢繳或重複申請繳交鑑定規費。
(3)未經警方現場處理成案或肇事跡證不足經議決不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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