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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非臨櫃申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問卷回復抽獎活動辦法

都市發展類  >  國宅業務  >  臺北市等候承租國宅申請  >   一般戶申請等候承租國宅(屬免書證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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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連結取得詳細資料
案件說明
限選擇一個社區、坪型及身分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備條件: 1.年滿20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或年滿40歲無配偶者。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102年之標準為92萬元以下)或平均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1年平均消費支出之80%者。 (請下載表格查看各出租國宅區位、租金及人口數限制)

*應備證件
申請書

*處理期限
1.一般申請:5日
2.網路申辦:非全程式5日

*承辦單位
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電話:23212186轉0再轉3
傳真:23415084

*受理方式
收文後轉承辦人審核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委託申辦、超商、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備註欄
一、經初審查核符合承租國宅規定者,俟有空戶即按候租順位依序通知候租戶辦理複審。
二、複審合格依空戶情形發函於15日後辦理繳款、簽約、公證完成後,即可進住。
三、於申請等候期間若發現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即註銷承租資格順位。
四、人口數之核計,以本人、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為計算對象。其他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姊妹、家屬)或寄居者不列入計算。
五、另如以特殊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戶...等)提出申請者,應注意所選擇的國宅社區有無提供該特殊身分戶數供申請,否則仍應以一般戶身分勾選或選擇其他有提供特殊身分申請之國宅。
六、單親家庭:指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已滿20歲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戶籍內如有年滿20歲之子女請另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請另檢附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
七、三代同堂家庭:指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或配偶之直系親屬)
八、限選擇一個社區、坪型及身分提出申請。
九、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為限。
十、有居住本府社會局平價住宅者,須提出退住證明,始能辦理簽約公證等相關事宜。
十一、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102年第2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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