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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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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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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等候承租國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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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申請等候承租國宅(屬免書證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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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選擇一個社區、坪型及身分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備條件:
1.年滿20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或年滿40歲無配偶者。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102年之標準為92萬元以下)或平均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1年平均消費支出之80%者。
(請下載表格查看各出租國宅區位、租金及人口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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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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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
1.一般申請:5日 2.網路申辦:非全程式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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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電話:23212186轉0再轉3 傳真:23415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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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 收文後轉承辦人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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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 郵寄、親自、委託申辦、超商、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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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
一、經初審查核符合承租國宅規定者,俟有空戶即按候租順位依序通知候租戶辦理複審。 二、複審合格依空戶情形發函於15日後辦理繳款、簽約、公證完成後,即可進住。 三、於申請等候期間若發現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即註銷承租資格順位。 四、人口數之核計,以本人、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為計算對象。其他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姊妹、家屬)或寄居者不列入計算。 五、另如以特殊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戶...等)提出申請者,應注意所選擇的國宅社區有無提供該特殊身分戶數供申請,否則仍應以一般戶身分勾選或選擇其他有提供特殊身分申請之國宅。 六、單親家庭:指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已滿20歲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戶籍內如有年滿20歲之子女請另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請另檢附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 七、三代同堂家庭:指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或配偶之直系親屬) 八、限選擇一個社區、坪型及身分提出申請。 九、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為限。 十、有居住本府社會局平價住宅者,須提出退住證明,始能辦理簽約公證等相關事宜。 十一、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102年第2季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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